談詩論詞

網路時代,也可以談談古老的詩詞
cc
發言評價:-10
859 天前

Re: 時報奇奇奇

c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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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珀普蘭
發言評價:128
1641 天前

Re: 時報奇奇奇

裴珀普蘭 :

針對2007中時文學獎新詩首獎事件的練習 @ Leo的獅子吼 ::PIXNET 痞客邦

當事兩造的態度好像已經演變成「一個事件,各自表述」→「時間會轉移眾人的注意力」→「息事寧人,私下解決」

也好,戲拖太久就不好看了。

prendergast
發言評價:10
1648 天前

Re: 時報奇奇奇

prendergast :

此事就不了了之了?

太鄉愿啦

 

prendergast
發言評價:10
1648 天前

Re: 時報奇奇奇

prendergast :

不對吧, 怎麼可以這樣沒頭沒腦不見了

磊兒告時報了沒?

 

裴珀普蘭
發言評價:128
1654 天前

Re: 時報奇奇奇

裴珀普蘭 :

蘇的聲明:聲明-蘇紹連‧意象轟趴密室-新浪部落

這篇聲明並沒有全文公開,僅摘錄有公開的一段:「……牽涉對中時取消詩首獎之事,有以下十點聲明在此順便提出:

1、我從未主動要當證人,請自今日(11月18日)起將我從證人之名除去。因深受深受深受困擾,故請勿再問我與此事相關之任何問題。」

這個聲明,「似乎」是蘇表明不會出庭作證囉?現在五名證人變成四名了,嗯……

anarch
發言評價:325
1654 天前

Re: 時報奇奇奇

anarch :

葡萄海的「冰之火」在這次抄襲事件之初,是很明顯選擇相信劉哲廷的
但他在朱學恆的逆轉文之後,已經寫了一篇心灰意冷且坦承自己盲點兼心情告白的留言

http://www.grapesea.com.tw/forum/viewthread.php?tid=1879&page=7#pid15259
(第129則)  

anarch
發言評價:325
1656 天前

Re: 時報奇奇奇

anarch :

五名證人中有一位山貓安琪,應該就是在磊兒那邊留言同一人。

首先,如果不考慮物證而只憑人證
那一開始對磊兒就不公平
因為她一開始就自承詩是今年寫的
所以根本不可能找出可以證明她的作品在2005年的人證。

當然,不能因為沒有物證只有單方面的人證就說劉先生的詩不是2005年6月寫就。
但是也確實無法說服別人「一定就是2005年6月寫的」不是嗎?

我認為,如果中時無法在網路物證上得出真相
而真的要靠單方面的人證,並非不行,
但必須公開所有查證和判決的過程和理由。
並負起與證人接受社會公評的責任。

 

黑米王耶
發言評價:31
1657 天前

Re: 時報奇奇奇

黑米王耶 :

看聞藝青年好像小學生學用電腦一樣笨拙的用自己不熟悉的東西傻哩刮機的辯解好好玩啊.....

prendergast
發言評價:10
1657 天前

Re: 時報奇奇奇

prendergast :

要不要開個公聽會

大家談一談

 

Jim
發言評價:165
1657 天前

Re: 時報奇奇奇

Jim :

「劉哲廷毫無遲疑的回覆:「當我發現他人詩作與我的作品相似度極高時,當下第一個反應是將作品存檔,所以會再送出主題的時間紀錄。我未修改內文,只有煩躁的按下存檔、隱藏、存檔......記得只是這樣。」

覺得這一段似乎有違常理。一般發生此事不是應該注意證據保全嗎?怎麼可能沒有修改內文卻要去按下存檔?以我的blogger使用經驗,我必須說,我不相信這樣的說法。

當然,我的相不相信一點都不重要。

裴珀普蘭
發言評價:128
1657 天前

Re: 時報奇奇奇

裴珀普蘭 :

又新出一篇,是針對朱大證明使用 Way back machine 的質疑。
我不相信Way back machine!-蘇紹連‧意象轟趴密室-新浪部落

猜疑是傷人的獸-蘇紹連‧意象轟趴密室-新浪部落 中,蘇紹連提到:
「劉哲廷毫無遲疑的回覆:「當我發現他人詩作與我的作品相似度極高時,當下第一個反應是將作品存檔,所以會再送出主題的時間紀錄。我未修改內文,只有煩躁的按下存檔、隱藏、存檔......記得只是這樣。」

再比對山貓於磊兒部落格的留言
「至於您要告劉哲廷或不告劉哲廷都沒差,他也沒法接觸網路,所有的一切都是他的詩友發現,以及其他詩人舉發的,……大部份罵劉哲廷抄您詩的人,大概都以為他是個死人不理自己的blog了,很抱歉,他沒理但喜歡他的詩作的人仍會去看他的作品,……他在與他的生命生活奮鬥沒法上網也沒空理這種事,」

這兩位應該都是認識劉的人,一個說他沒法接觸網路、沒空關心這件事,另一個說他確實有更動部落格。(有點矛盾,是吧?)
蘇紹連應該是五名人證之一,山貓是其中一個嗎?但願不是,不然可信度又要再下降一些。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以文書論」,且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勘驗得制作圖畫或照片附於筆錄」,可知電磁紀錄為法定證據文書之一。
然而電磁資料要讓法院承認效力,得避免容易消失、容易竄改等特性,既然已經確認劉在近期內有更動過(時間點很敏感),劉這個「兩年前發佈,早於磊兒」的證據應該就很難被法院認定。

prendergast
發言評價:10
1660 天前

Re: 時報奇奇奇

prendergast :

...大家不要說風涼話了...時報文學獎主辦單位...人間副刊...事實上就只有三, 四個人在運作...而且都是不懂電腦的人...(你看他們很少在上中時電子報就知)...(開卷版在中時電子報上活躍多了)... 人間副刊的那三, 四個老人家...就算有心願去解迷...也沒有人力, 沒有能力... 要寄望中時電子報的人才去支援...也不大可能...(老實說, 中時電子報的電腦專家, 會去關心文學獎嗎)... 報社之外的人士...如有電腦網路專家...真的下海去幫忙調查...才是出路...

裴珀普蘭
發言評價:128
1660 天前

Re: 時報奇奇奇

裴珀普蘭 :

感謝 anarch (anarch) 提供朱大的文章。
(昨天自己的 google reader 數量跑到5xx,就漏掉了。XD )

To : | (pinc)
我也不是很確定能不能藉由法院的公開記錄查詢。司法院的首頁有提供「查詢服務」,之前老闆進行訴訟時我有使用過,不過那是因為已知兩造及案號等相關資料,至於磊兒有沒有提出控告,我也不知道怎麼查。
(看那篇〈輕與重〉的語氣,似乎是不告了。)

另外著作權在創作完成時即已成立,在公開發表時亦可用本名、筆名或不具名的方式,但不以公開發表為要件。不過如果沒有公開發表,可能就得自己設法保存著作完成時日及作者資訊之證據(也就是到時候可以證明自己創作的證據)。

什麼是「公開」,依據著作權法第三條,似乎認定為「向公眾...」為之。私人Blog 係為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上網而共見共聞的網站,所以在 Blog 上發表文章,應算是一種「公開發表」。
(上述看法若有錯誤,敬請指正)

客觀的電磁記錄個人覺得非常重要,人證當然也很重要(不過,目前這些人證並不是在法庭上作證,沒什麼法律約束或效力吧?)之前我覺得磊兒的話很扯,就是因為她沒有提出什麼客觀性的證據;劉的證據則是有瑕疵(不能完全撇清造假的可能性),所以真田幸村跟朱大文章的分析,真的是比較能說服我。

至於劉的病情,個人真的認為不是重點,講這些不能還原清白或掩蓋過錯,這也是我非常不認同山貓發言的原因。訴諸公憤悲情不是目的,我們只是想要知道真相。

prendergast
發言評價:10
1660 天前

Re: 時報奇奇奇

prendergast :

劉哲廷--他真的有生病嗎

哪裡有說

anarch
發言評價:325
1660 天前

Re: 時報奇奇奇

anarch :

我覺得目前的關鍵在中時人間副刊~

基本上,兩方當事人和支持者應該會堅持自己所宣稱的

去評論四位評審的判決也沒有意義
他們是文壇名家不表示他們就熟悉網路的技術運作及查證之複雜困難
但是,中時副刊作為主辦單位卻有義務作最嚴謹的查證~

朱學恆的查證如果沒有問題
那麼,雖然無法證明磊兒是清白無罪
卻可以證明中時的「有罪判決」充滿瑕疵和漏洞
也間接證明中時的偷懶

所以
不管哪一邊的當事人與支持者,或僅僅是觀眾的我們
都應該強烈要求中時重新查證!
 

anarch
發言評價:325
1660 天前

Re: 時報奇奇奇

anarch :

朱學恆的逆轉證詞:

blogs.myoops.org/lucifer.php/2007/11/14/objection

看來應該是會越來越精彩……  

prendergast
發言評價:10
1660 天前

Re: 時報奇奇奇

prendergast :

From Mountain Cat

......而至於您要告劉哲廷或不告劉哲廷都沒差,他也沒
法接觸網路,.....

Why? Mr. Liu cannot use internet?



再來更幸運的事是,
醫生說他應該活不久了,您可以大笑,他在與他的生命生活奮鬥沒法上網也沒空理這種

..............

Why? Mr. Liu is very ill???


jt088 -- Beta forever
發言評價:151
1661 天前

Re: 時報奇奇奇

jt088 -- Bet... :

好怪喔
就如同上面大大與內文中意見相同
那把判斷的尺早在每個人心中

雖然看起來現在是愛辯才會贏的時代

但不要輕忽心中的那把尺呀

裴珀普蘭
發言評價:128
1661 天前

Re: 時報奇奇奇

裴珀普蘭 :

每每聽到一個人自稱天真時,總全身起雞皮疙瘩。(譬如說阿甘,有聽過阿甘說自己天真嗎)
如果真的進入司法程序,真想為自己證明清白的人,理論上,多少會透露進度到哪個階段。
(還是因為我是法律門外漢,也許當進入司法程序後就無可奉告?應該沒這麼誇張吧?)

只是覺得要就事論事,關於劉的朋友山貓之回應,生重病跟抄襲是兩碼子事。目前的證據是站在劉這邊不是嗎,扯遠容易模糊焦點。

prendergast
發言評價:10
1665 天前

Re: 時報奇奇奇

prendergast :

不知是請了哪一家事務所的律師?

最好是找比較懂詩的律師啊.

 

 

小梅子
發言評價:575
1665 天前

Re: 時報奇奇奇

小梅子 :

文人就是這麼累,不肯直接說「對,我在 2005 年看過這篇文章」,迂迴的從詩的結構分析來對比,還是無法解釋時間先後的重點。

anarch
發言評價:325
1666 天前

Re: 時報奇奇奇

anarch :

蘇紹連(中時找到的人證之一)在自己的部落格寫了一篇文章,沒有明白提這次抄襲事件,而是從劉哲廷那時期詩創作的特色,談劉的幾首詩,當然包括這次的〈Dear Howard〉:

是你正坐在我的位置看海的樣子-蘇紹連
blog.sina.com.tw/poem/article.php

(僅供參考~)  

anarch
發言評價:325
1666 天前

Re: 時報奇奇奇

anarch :

因為之前幫忙查證的朋友,後來發現「根本無從得知該篇文章是否在2005年6月14日就是我們現在看到的樣子」

所以我將上的發言引述刪去,免得誤導~

這位朋友已經正式寫了一篇文章談這件爭議棘手的部份
大家可以參考看看

永遠的真田幸村: 從2007中時文學獎疑似抄襲事件淺談網頁庫存機制
yblog.org/archive/index.php/ct_award_copy_issue_200711  

katel
發言評價:34
1666 天前

Re: 時報奇奇奇

katel :

贊成李小姐提告--維護自身權益

但,會不會像pinc所說的勒~~只是口頭說說,後來就沒下文了

告吧~

告贏了要劉先生與中時道歉,回復您的名譽與獎項,並可要求精神賠償等等......

告輸了,別忘了自己也是得付出代價的喔!!

prendergast
發言評價:10
1666 天前

Re: 時報奇奇奇

prendergast :

得獎人在自己的BLOG說 :

 

(以下節錄).


......目前唯一能向各界證明本人詩作確為原創作品,洗刷抄襲罪名的方式,只剩司法唯一途徑。

本人今日已正式委託律師進行時報 人間副刊應做而未作的司法查證工作。

...... 但目前事態顯示,

除司法調查之外,別無他途能還本人清白。

 

***

好猛!!

(她的BLOG可以在本頁找到)

談詩論詞

談詩論詞 T_joingrou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