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農政單位對有機農產品制度,應維持與歐盟和日本相同的標準,勿再開倒車,才是符合農政單位多年來所推動的「生產、生活及生態」的三生精神。
事實上,農委會所公告之「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十三條已明文規定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不得」使用化學農藥、化學肥料、動物用藥品或其他化學品,違反者將受到處罰。因此雖然容許有機農產品些微的農藥殘留量,但仍不允許施用農藥。農委會的立意是給那些確實未施用農藥,卻受環境或鄰田影響的有機農場不致因被檢出些微農藥殘留而被罰款或取消驗證資格,甚至斷了生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