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eb2.0的興起,會造成社會本來著作權交換機制的錯亂, 可是我不認為錯亂就表示不該進化, 只表示我們需要時間找到新的出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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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部落格內,設置多達400至500首的音樂檔案,供不特定的人士試聽、下載...
應該要就個案討論,若像文中所描述的上述情形,我不認為是「免費幫他們宣傳」

to 無盡‧永恆:
你說的沒錯。
光從文中我無法得知那四個例子是否都是這樣
不過從文中的例子「心電感應音樂小站」可以參考此連結
http://eteacher.edu.tw/FocusDetail.asp?id=860
不知哪位能人能夠提供目前有沒有「單純在BLOG放音樂被起訴」的例子
亞典波羅 (attemborough) 2061 天前收藏
著作權法與資本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