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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達
發言評價:2

立達 (ldwang) 685 天前收藏

這個案子被告幾乎是明知這些鏈結是違法的,還把它整理在網站上,有意積極幫助侵權行為發生。論以間接侵權責任,並不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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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ssam
發言評價:-1

lissam (lissam) 685 天前說...

大便文章 一點意義都沒有 要是每個人都那麼尊重智慧財產的話 那我們上班就不會上的要死不活 還領那麼一點死薪水了啦 對於違法而言 難道政府機關就守法嗎 隨然全然都不是不守法 可是還有有不守法的吧 因為真的看太多了啦

barley
發言評價:7

barley (barley) 623 天前說...

意義很大
一直以來設置超連結在實務上一向被認定沒有違反著作權法
因為該行為並沒有侵害著作權人的任何權利
實際上有進行重製和公開傳輸的是把mp3下載 轉檔和放上網路的人
其中"法院認為,Cooper雖然沒有在自己的網站上載非法的MP3音樂檔案,但他有能力在他的網站上,防止非法侵害著作權的進行。"
代表了法院認為行為人除了消極的不侵害著作權之外
可能還必須負擔積極的防止自己網站有任何"可能"造成非法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文章指出法官認為該行為等同於侵害著作權
不過在台灣我認為目前應該無法成立
比較有可能成立的幫助犯

dd
發言評價:-3

dd (saqinf101) 443 天前說...

媽的…那這樣不就有趣了~~
黑米共享書籤的A提供 "侵權的超連結
B、C、D推薦+收藏…
那麼B C D 是不是成立幫助犯?
這樣…共享書籤誰還敢用?

第二種情況,A收集B、C、D  的侵權BLOG(內有一堆侵權mp3、圖文)
E收藏A站網址 ,被警察抓到…
E上面有放google adsence……有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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