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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leggedfly » 關於關懷之家判決的評論

住戶規約應該約束住戶不能「從事」破壞社區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就是垃圾請包裝好丟在該丟的地方、小狗請照顧好不要隨地大小便、小孩請管教好不要大吼大叫破壞安寧牆壁塗鴉等等,而不是要求養小孩小狗的人搬家吧?如果社區住戶規約不要求「實際從事」破壞社區環境行為的人搬家,卻要愛滋病患搬遷,那麼,這樣的規定不就是歧視嗎?如果法院只因為某種模糊的「健康心理威脅」,而容許私人可以基於歧視而制訂這樣的規範,那麼無疑是肯認了愛滋病患是可以遭受歧視,無疑是鼓勵、加深愛滋病的「污名」。

所以,到底有沒有人願意去採訪呢?

200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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