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談談網摘和引用好了
想不到從上次那篇網摘與引用的權利之後,點起了一些關於引用、網摘、聯播這些「權利」(不是權力)的討論。不僅僅是我這邊聯播的權利、也談網摘的價值判斷 等這幾篇,在一開始我所引用的 Jacky,加入討論的 豬小草 ,為文引起另一番討論的 啪啦夫‧二三事: 誰賦予你摘我的權力?? 等。當然還有業界代表 :MyShare 的 Roach 跟 TOMSUN 等。(因為這不是要列出所有名單,所以其他人請恕我用「族繁不及備載」帶過)
如同工頭所說的:
這麼說或許有些倚老賣老──從’96年到現在,我們看過多少議題如大江東去浪掏盡;浪花拍岸時,那一個不曾激起驚天的波濤?
當這麼一個議題開始被討論,大家也許是在文後的迴響,也許是在自己的blog為文發表觀點,更棒的是除了blogger外,還有業界人士參與討論,也許到最後大家能思考出一個可行的形式,也許到最後仍然沒有結論,而只能留待下次有機會再被提起,再被討論,在整個過程中,我覺得仍然是有助益的。畢竟,想法就是這樣冒出來的。
在這些日子裡,我看著這些討論,偶爾會冒出一些零碎的想法,有些有關,有些沒關,也許因為場合,也許因為怕離題,我沒有即時提出來,就在這篇文章裡,把一些時至今日,我還記得的,給寫下來好了。
在著作權法上的觀點:重製或是引用?
paraf 在誰賦予你摘我的權力??提到一個概念:
- 把網摘視為著作權法裡的重製行為,因此需要原作者的授權。
- 將網摘裡的引用文字視作「部份重製」,一般是不得超過著作文字的1/3。
- 當被摘者的文章很短時,很容易就超過1/3,然後就嗶!犯規~~
我的想法是:如果網摘僅列出標題與連結,是不是就沒有什麼1/3的問題,也就不會有什麼部份重製的問題,更不需要授權。然後,又會有一個問題跑出來:「這樣會不會變成標題殺人法啊?」(當然,部份內文的引用也可能變成段落殺人法」)而今天不喜歡被摘的,主要是被摘那個標題和連結,還是因為被摘了部份的內文?
再者,與其定位為重製,網摘者是否可主張這是著作權法裡的引用行為? 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Q&A裡的問七十九裡有提到:
問七十九、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所定「其他正當目的」及「引用」所指為何?
答: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所稱「其他正當目的」,係指與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性質相同或類似的目的,並非泛指任何目的。第五十二條所謂「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或評註等,亦即,必須係被引用之他人著作內容僅係自己著作之附屬部分而已(此外,讀者客觀上也可以判斷那些是作者自己的著作,那些是被「引用」之他人著作)。因此,如無自己著作之情形,即不符合本條所定「引用」之要件。又符合該條文之「引用」,依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並應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52、§64)。
網摘多為參證、註釋和評註,讀者客觀上也非常容易判斷哪個部份是原作者,且連結和原作者的標示又清楚地明示引用的出處。依此來看,主張網摘是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引用行為,似乎是符合的。
而且以我的看法,網摘的動作比較像是一生的讀書計畫這種「推薦」的行為。
商業行為?
當網摘變成一種商業行為,當有給職的網摘師出現時,被拿去「營利」的,是被摘者的文章內容嗎? 還是網摘師過濾與推薦的動作? 付錢的人、或是上來看的人,是因為這裡有被摘者的豐富內容,還是因為這裡有網摘師在過濾與推薦?
在我之前所學的智財課程裡(不過一方面年代有點久遠,我只能靠記憶及手邊的筆記,另一方面我的專長也不是智財相關,因此若是論述有誤,還請大家指正),所謂的商業行為侵害著作權,在網摘這個動作裡可能主張的有:
- 使用者藉由像MyShare這樣子的網摘網站免費獲得原本所應該付費購買之物。這個很明顯的不成立。
- 網摘影響著作權人的市場:這個如果被摘者是商業網站或是深入連結,的確可能發生。(可詳見豬小草的 網摘:深入鏈結與公平競爭)
- 評估侵害行為(網摘)對於目前著作以及潛在的衍生著作,在實際和潛在價值上的傷害。
在這一點的最後,我也要丟出一個問題:如果「商業行為」的網摘是傷害,那麼把 RSS 內文一絲不漏的收進來的 online aggregator 網站(如Bloglines 或是 NewsGator ),像NewsGator 有收費的 outlook 版本,這種「商業行為」是不是傷害呢? 我的想法是,當使用者付費時,並不是為了取得 RSS 的內容,而是付費在工具上,所以雖然有商業行為,但不應被詮釋為用 RSS 的內容營利。同樣的,要是 MyShare 有一天收費了,也不是因為「提供文章的內容」而收費,而應該被解釋成因為「過濾和推薦的行為」而收費。
在法律之外的觀點:尊重與有禮
有些人認為今天原作者聲明要引用/摘其文章需要先行知會,甚至需要原作者的同意。如果引用/網摘沒有這個動作,雖然在法律上沒有侵害(就我的觀點),但是仍然是一種不尊重的行為,甚至是合理、但不合禮的行為。這是我之前一直避開沒有提的部份,主要是因為我覺得這並沒有一絕對的準則,受不受尊重、有沒有禮貌因個人「感覺」而異,只會有「大多數」人的想法。
我同意引用的確是可以不經作者同意的,但若多此一舉留言問了作者呢?是不是該具備”萬一作者不同意”的心態呢?
網路,基本上是開放的,”引用”完全合理,但是有理不一定有禮,不是嗎?
很感謝版主抬愛,我流浪去尋芳草,一個月後,已經回來了~因為芳草碧連天,隨處有芬芳..
而我,也作了一個回答:
我認為是的,的確應該會有「萬一作者不同意」的心理準備。
但是詢問作者這件事,應該解釋為「尊重」,而不是「將是否能引用的權利,交給作者」。
當原作者希望能先獲得通知,而我選擇通知,並不是因為「不通知就不能引用」,而是因為我尊重原作者,希望他能夠「祝福」”引用”這一件事。但是我也作好了心理準備,當作者不同意引用時,我該如何反應。如果今天這個引用並不是對我的文章或是論述非常重要,或是我可以找到得另外的引用來源,那麼我會選擇尊重作者的意願;如果這個引用非常重要,可能我本來就是要針對這引用發表我的看法,或是我要提到相反的看法,那麼即使作者並不同意引用,基於我所擁有的權利(引用文章/合理使用)的權利,我依然會採取引用的動作。
是的,「有理不一定有禮」。我覺得有禮的是:「留言問原作者」這個動作,而不是「留言問原作者,且經由他的同意才引用」。
想知道我的立場的人,應該可以從這段問答裡,看出一些端倪
學術界”Draft Only”是否可用於「不願被引用」的聲明?
這個想法首見於豬小草的人行道 | sideway: 部落格之間的引用:關於比喻與版權的一點思考,而我的看法也在該文章的迴響與豬小草作了一些討論,有興趣的人可以過去看看。
公開和隱私
我想這個部份大概是最麻煩的了。三言兩語實在說不清,而且更糟的是我這陣子明明就有留意到有人提出相關的論點和想法,可是真的要引的時候卻又找不到。下次想到/找到再說好了。
PS. 我在人行道 | sideway: 六年前的那段話的迴響裡,看到 Roach 提及自己將要寫一篇長文,我很期待看到他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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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2. 要不是因為這個話題,我也不會得知TOMSUN 聯播,可以說是「不打不相識」嗎? 哈。
延伸閱讀
- 陳豐偉的 Xoops 愛玩站 - 我可以討厭你,卻不能喜歡你,真是豈有此理 - [網路] - 文章分類:Roach從言論自由的角度切入網摘的合法性。
- 啪啦夫‧二三事: 真是豈有此理的"我可以討厭你,卻不能喜歡你"(一),(二),三(完):paraf 對於 Roach論點的回應。
- 啪啦夫‧二三事: 關於『豈有此理』討論完後的歸納、感想及質疑
- 陳豐偉的 Xoops 愛玩站 - 網摘是一種創作 :Roach把他在迴響裡所提及的想法整理成一篇。
- 網摘究竟那裡錯了?
- 傅瑞德繼續貼:「網摘」與「師」
- 替網摘說句好話 - 網絡暴民 Jacky’s Blog
- HEMiDEMi Blog - HEMiDEMi 的部落格 » 關於摘與不摘,HEMiDEMi 計畫的做法:裡面有提出用"nobookmark" meta來實作類似robot.txt的功能。
- :::zonble’s promptbook » 著作權法第六十一條但書::::zonble的看法,不過我看得很吃力。
- Taiwan.CNET.com - 網摘是與非,和我何干?
- 老黑狗的實驗站 - 關於「如何」的提問與回答 - 網際力量 - 新聞區:blackdog試圖從公開傳輸、引用責任、智財法本身是否適當來論述。
- Orpheus in the Blog:也談網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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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修改:2006/05/06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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豬小草
於 May 6, 2006 10:07 發表迴響:ROACH的長文應該跟網摘無關吧,他應該是要交「運豬人」的稿子哩~XD
工頭
於 May 6, 2006 10:22 發表迴響:好整理
豬小草
於 May 6, 2006 14:46 發表迴響:“而且更糟的是我這陣子明明就有留意到有人提出相關的論點和想法,可是真的要引的時候卻又找不到”
嘖,hemidemi沒用好喔
PipperL
於 May 6, 2006 23:25 發表迴響:豬小草:
我可以怪罪給今天早上HEMiDEMi當機嗎?
六月
於 May 7, 2006 06:52 發表迴響:你好,既然你舉了著作權法,那就談你引的部分好了:
「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所稱『其他正當目的』,係指與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性質相同或類似的目的,並非泛指任何目的。」
–網摘與「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性質明顯並不相同,也不類似。尤其引起討論的智邦網摘, Roach 一再強調,在網摘師多為自願性質,就算有收錢也非常少的情況下,要求他們每篇做評論,說出推薦理由,是太過分的要求,因此許多網摘都只摘而不論,與上面著作權法提到的「報導、評論」也沾不上邊。
「所謂『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或評註等,亦即,必須係被引用之他人著作內容僅係自己著作之附屬部分而已(此外,讀者客觀上也可以判斷那些是作者自己的著作,那些是被『引用』之他人著作)。因此,如無自己著作之情形,即不符合本條所定『引用』之要件。」
–「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如無自己著作之情形,即不符合本條件所定『引用』之要件」,網摘的創作/著作成分幾乎等於零,以如上述,怎麼還等於著作權法規定的引用?
阿餅
於 May 7, 2006 07:00 發表迴響:>>>網摘多為參證、註釋和評註,讀者客觀上也非常容易判斷哪個部份是原作者,且連結和原作者的標示又清楚地明示引用的出處。依此來看,主張網摘是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引用行為,似乎是符合的。
智邦的網摘目前完全看不出有參證、註釋和評註性質。
ROACH
於 May 7, 2006 08:18 發表迴響:六月
「編輯著作」也是一種著作。比如一份列表,資料可能都來自別人,但經過一番整理後,整理列表的人也會擁有這個列表的著作權。網摘師等於在編輯他自己的「網摘精華」區,網摘精華區就是網摘師的「編輯著作」,就是網摘師個人主觀意見的表達。
pipperl 引的第七十九條,意思是說,你使用別人的著作,可能只使用了一部份,但不能只把這一部份當成你的某個著作的全部或大部分,引用的部分只能是你的整個著作的一部份。這時,必須用「編輯著作」來理解網摘師的行為。
(呃,感謝各位的提問,讓我的著作權知識又一一回來了)
阿餅
法條並不能單單從字面上來瞭解,片面地解釋。網摘師等於是一份「編輯著作」的創作者,如此來理解才對(不過,我怎麼到現在才想起編輯著作這回事呢?腦袋果然退化了)
ROACH
於 May 7, 2006 10:21 發表迴響:阿餅
又,「為您選取華文世界最新好文」,這就是「報導」了。
網摘精華區就是一個「編輯著作」,必須以整個編輯著作所要表達的主觀概念來評斷網摘精華區這個「著作」的性質。
Schee 曾說,網摘師應該叫做 Newsmaster 。還真有道理。
ROACH
於 May 7, 2006 10:53 發表迴響:阿餅
突然想到,現在可以回答妳智邦網摘師是否「商業網摘」的問題了。
從法律上來說,網摘師的網摘,就像是報社的專欄作家。網摘精華區,就是網摘師的編輯著作。因為網摘師與智邦生活館並未簽訂讓渡著作權的合約,所以,著作權人還是網摘師本人。
這就像報社專欄作家也有稿費,但我們不會說專欄作家是「商業作家」。這些網摘的著作權屬於網摘師,智邦生活館並沒有從網摘得到直接的利益,就使用習慣上,不應該稱為「商業網摘」。
另一個有趣的問題是:那中時聯合的記者,要叫做「商業記者」嗎?
啪啦夫
於 May 7, 2006 12:58 發表迴響:我在我的真是豈有此理的”我可以討厭你,卻不能喜歡你”(二)這篇回應中提到我對編輯著作的看法,為避免討論過於分散及重複貼文,這裡就不再貼了。
Library Views 圖書館觀點 :: Blog 文
於 May 8, 2006 12:32 引用本文:[...] 網摘的引文 如何輕鬆撰寫網摘文 再談談網摘和引用好了 聯播的權利 [...]
遨遊天地任我行
於 May 8, 2006 12:56 引用本文:網摘究竟那裡錯了?
最近部落格圈討論最熱烈的話題莫過於「網摘」了。其實我覺得很有趣,在智邦還沒推出My Share網摘服務,在艾瑪還沒有正式擔任網摘師之前,早就有不少人默默地在做網摘的工作。像Schee 會…
ㄚMONの窩
於 May 8, 2006 18:18 引用本文:智邦網摘事件感想
本篇文章引用自此
本篇文章引用自此
本篇文章引用自此
本篇文章引用自此
這幾天看到關於智邦網摘的問題
看到了下面這一段
今日連結 (2006-05-08) [JeffHung.Blog]
於 May 9, 2006 00:11 引用本文:[...] 再談談網摘和引用好了 - PipperL 整理得真好。又,從豬小草的這篇《網摘:深入鏈結與公平競爭》我終於看懂了,為什麼 Roach 說:「大家討論引用、網摘時,通常會往著作權法討論,這方向可能不太對。如 tomsun broker ,他可能違反的是「公平交易法」之類的法條(但小心就能避開),這也是為何Google News 要撤下法新社的新聞。」 [...]
終極邊疆BLOG
於 May 13, 2006 09:50 引用本文:網摘的禮貌跟Spam
才談過網摘的權利和適法性,禮貌和Spam的界線又引起議論。
gslin, hlb, ijliao等人認為智邦Myshare在迴響處留言,通知文章作者該篇文章已被收入網摘的行為,是一種Spam:
智邦網摘師的 Spam 行為…
-TMA-1- » Blog Archive » links for 2006-05-07
於 May 22, 2006 02:27 引用本文:[...] 再談談網摘和引用好了 (tags: Reference CC Copyright Blog) [...]
blackdog
於 May 31, 2006 00:07 發表迴響:寫了一些東西:
關於「如何」的提問與回答
請指教。
前言:
智邦有酬勞的的「網摘師」在網路上引起了一些blogger的不快,我的看法是,它讓人意識到商業網站在非商業性的網民文化裡動手動腳的。不過,這如果是顆偶而投入湖心的小石頭、被人瞧見了它的漣漪,那麼湖底的那些巨石該怎麼辦?在我們適當地討論過我們所存在的這個網路世界裡的「公共」和「集體」的問題之前,法律卻早已經幫我們定下了一切的遊戲規則,但我們就該如此接受嗎?
苦勞網 窮理
PipperL
於 May 31, 2006 17:04 發表迴響:blackdog:
我剛剛才看到,正在很努力地消化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