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崩潰中的司法獨立!
這一兩年來,司法受到注目甚於以往。是好?或是不好?見仁見智吧。如同訴訟結果,通常說來一定有一個輸家一樣,好或不好可能都是結果論,往往說不到本質那個層面。
從臺北地院93年度訴字第5048號民事判決之「總統無言論自由」論開始,經過李登輝前總統的打麻將說事件、國務機要費案起訴、高雄市長選舉無效及當選無效訴訟案、台北市長特別費案、吳文忠檢察官重查謝長挺,到昨天臺北地院宣判的胡忠信指稱陳幸妤開戶洗錢案等等,每個司法事件的前後左右,都可以明顯看到各種外力在踐踏「司法獨立」這塊招牌,而更可怕的是,司法獨立這塊招牌之受踐踏,竟然也有來自於「司法」本身。這些司法案件在媒體推波助瀾下,很莫名地創造出所謂的「司法英雄」,使得原本「應然」上必須絕對自我要求中立的司法(官),在「實然」上卻陷入不應該有的「青天」情結。「司法獨立」固然要求的是法官審判具體個案不受外力干擾影響,但其前提是法官必須本著良知良能啊!如果不是如此,司法的崩潰,絕對不是因為外力,而是因為法官假藉「司法獨立」而卻自己不能獨立所造成。
而不只是這些帶有「政治味」的案子,如蘇建和三人再審案的「有罪推定」判決,更是讓法律人無法去跟所謂的「外行人」解說何謂「無罪推定」或「罪疑唯輕」;又如「襲胸10秒」,時間過短不足以引起性慾,因而不構成猥褻罪,更是令人難以理解的刑事判決,如果會造成女性不舒服的襲胸,可以用時間過短為由判決無罪,那麼在一件雙方都是心甘情願的性交易上,甘願以身體換取金錢的那一方,可能連不舒服都沒有,又何罪之有?
司法獨立的確立,除了要確保司法不受外力的不當干涉外,更重要的是法官們是「真正的獨立」。人曰:「法官不語」,是說法官本於良知良能所為的判決,其相對的正確性經得起輿論檢驗、學者的驗證批判,不須法官再費言說明而言,而這才是司法的真正獨立。但遺憾的是,法官的不語,現在是躲在司法獨立這塊匾下,虛榮地去漠視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而已。
司法獨立的逐漸崩潰中,或許政治人物、所謂的中立客觀的媒體是應該負責,不過司法自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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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Nina網友告知襲胸案法官的說法:襲胸判無罪 法官:依法論法
【聯合報╱記者何烱榮】 2007.08.30 05:06 am
最近接連有男子對婦人襲胸或摸大腿,一審或二審被判無罪,輿論大都會批評法官不食人間煙火,但法官們也有話要說。
彰化地院法官許旭聖表示,襲胸幾秒根本不是重點,癥結是法律適用問題。已有多件類似案例,一審判決無罪,檢察官上訴後,都被二審駁回;即使一審被告有罪,到二審都是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
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原條文是「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致使不能抗拒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因各界批評,民國88年4月間修正公布,把「其他致使不能抗拒之方法」部分修改為「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因而,檢察官認為襲胸或偷摸屁股的行為,雖無強暴、脅迫或恐嚇的情境,已屬違反其意願之方法,都會依新修正的強制猥褻罪將被告起訴。
各地二審合議庭會推翻檢方的主張,所持的理由是,刑法第224條雖然「其他致使不能抗拒之方法」的原文,修改成「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但保留原文前段列舉的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行為態樣,就是要限縮「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被過度擴大解釋。
前年2月5日,性騷擾防治法修正增訂第25條第一項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法官普遍認為性騷擾防治法的修法精神,是要擴大保護被害人,也就是要彌補刑法第224條的立法疏漏,所以,法官普遍認為在性騷擾防治防修法前,襲胸偷摸屁股行為只能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不符合刑法強制猥褻罪的構成要件,對外界的非議,感嘆是「有理說不清」。







7 comments:
真的很好奇,「法律人」自己是怎樣看待司法如此腐爛的現況?
法界已經成為台灣最後一個黑洞,不知從何改革起?
如何看待??就是不能放棄希望...改革一直都在做都在說...只是就是民間司改會在努力而已...連"法官法"都過不了司法院那關!!當然法官的養成及考核也是重點。這又牽涉到法學教育制度及司法官考試制度等問題。看來是有遠路要走。
台灣的司法制度給人很深的無力感,各種荒謬判決一再出現。
動搖 establishment 的難度比想像更高,民主勢力透過選舉取首,對於改變行政、教育、司法等體系卻不能施力。真希望那天有人來研究「司法判決的政治分析」,「政治判決偏差的社會基礎」,幫台灣的司法體制診斷、把脈。
法官法不過...是立法院的問題吧!
立法院中有好幾個法官法的版本..從民國七十幾年就開始審議..快二十年了還不過,這真不知要怪誰!
島嶼:你說的研究是博士論文級的...期待有年輕人肯研究...
小杜白雲:"法官法"是立法院或司法院的問題?您看看這篇(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aug/23/today-o3.htm)說的對不對?
路過看到關於襲胸的案件,這裡有法官的說法。媒體唯恐天下不亂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了。
嗯!!法官這說法我可以接受...謝謝妳的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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