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談雙首長制(中)
前面所說的一切,都建立在「憲法增修條文採雙首長制」的前提假設上。但它又為什麼是雙首長制呢?
不曉得各位有沒有發現,媒體跟政客總是在「依照雙首長制的『精神』」,卻永遠不會「依照雙首長制的相關規定」?
原因很簡單:根本就沒有「雙首長制的相關規定」這種東西!
「增修條文採雙首長制」的說法,建立在兩大基礎上:「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的精神」,以及修憲當時的「政黨協商共識」。
第一種推論是:「增修條款與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相似,賦予總統極大行政實權,國會亦欠缺適當制衡手段。既然法國是雙首長制,增修條款應作同一解釋。」
增修條款有沒有「賦予總統極大行政實權」,這點我將稍後討論。這裡要反問的是,行政實權若真的在總統手上,為什麼不直接認定為「總統制」?怎麼又跑出「雙首長制」來?
第五共和憲法的背景,是第四共和的政治亂局。第四共和憲法採內閣制,而「政治亂局」,就是動不動倒閣、組閣、再倒閣、再組閣。到底有多「亂」,我在這篇文章裡有談到。
終結第四共和的,是法國的二戰英雄、政治強人戴高樂總統。他提出第五共和憲法草案,直接訴諸民意──也就是「公投制憲」啦!這部憲法前提也很清楚:總統至上,國會是屁,內閣dororo化,政局穩定矣!
在戴高樂手上,第五共和也確實照著制憲原意,是不折不扣的總統制,哪有什麼換軌不換軌?只是,政治強人的年代,隨戴高樂下台而一去不回。
或者不願,或者不能,後來的總統不像戴高樂一樣,總是獨攬大權,反而在國會多數黨與總統不同黨時,願意分享權力,用反對黨的人當閣揆,長久下來,就成了憲政慣例。論者指出,這項憲政慣例的產生,與法國長久以來內閣制的政治文化,有深切的關係。
總之,第五共和憲法本身是超級總統制,「行政權換軌」是「憲政慣例」,雙首長制是兩者總和的結果。因此,要把增修條文解釋為「雙首長制」,不能單純訴諸「我國憲法的規定與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相仿」,還必須進一步說明,「基於憲政慣例,當總統與國會各分屬左右(在台灣是分屬藍綠),總統應與閣揆分享權力。」
問題來了:法國憲政慣例可以用在台灣嗎?難道台灣是法國的領土,或者法國是台灣的領土?
至於第二種推論,「政黨協商共識」跟「憲法解釋」的關係,這在法理學是可以寫成上中下三大巨冊的重量級議題,可惜,那些法理學問題在此全然無關。媒體與政客(甚至某些學者)不是拿政黨協商共識來解釋憲法,而根本是拿它當憲法。
憲法寫的不算,政黨協商共識才算數,那我還要憲法幹嘛?話說回來,如果妳/你願意承認,中華民國從來都不是憲政國家,這項辯解小弟絕對欣然接受。
本系列文章:也談雙首長制(上);也談雙首長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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